一、給排水使用管理規定
1.根據《哈爾濱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除生活用水外,展館內一律禁止其他油脂類污水、廢水直排,參展商機器油脂類用水需自帶循環水裝置;
2.通過預租表格預訂給排水設施的,必須同時附上安裝位置的平面及高度示意圖,注明接口位置,并安排人員在現場與執委會及主場運營單位工作人員接洽;
3.在執委會授權人員已完成固定給排水接駁后,如需變更須及時到現場服務臺申請辦理,嚴禁非執委會授權人員私自操作;
4.出于安全考慮,在展會結束前一個小時將停止供水。特殊情況提前撤展者,應事先通知執委會工作人員,經許可后,方可拆除給排水管道。若私自拆除導致管道部件缺損的,參展商應照價賠償;
5.嚴禁向展館地面、地井內傾倒各種液體和垃圾。
二、用電管理規定
所有進入大會進行電力施工的特裝承建單位及參展商,應對其施工安全負責,應該遵守主委會制定的安全用電管理規定,服從執委會及主場運營單位電力管理人員的管理,對不服從管理及違反管理規定的,執委會及主場運營單位保留采取強制性整改措施及處罰的權利。
三、電力申報管理規定
1.特裝承建單位及參展商應根據展位實際用電需求量向執委會及主場運營單位申報用電功率;
2.特裝承建單位及參展商用電申報必須根據《參展商手冊》中所列項目進行,如特裝承建單位申報的用電功率大于 36A 時(含36A),必須在布展開始之前與執委會申報。各展位申報時應預留20%以上的負荷,以防意外過載而造成事故;
3.執委會與主場運營單位電力管理人員將嚴格核查各展位實際電力負荷與申報的電力負荷是否相符,如發現低報高用、弄虛作假現象,經核實后,執委會及主場運營單位將按《違規施工處罰標準》中有關條款處理。布展和開展期間執委會與主場運營單位相關管理人員將不定時進行巡回檢查;
4.布展期間需要提前開通展期用電的展位,須向服務臺申報并辦理提前用電手續;撤展期間需要延期用電的展位,也必須提前向服務臺申報并辦理延期用電手續。
四、電力施工管理規定
1.進場施工的所有電氣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電工作業證,執委會安全檢查人員將不定時抽查原件,對無證操作者立即停止其繼續施工的權利;
2.特裝承建單位及參展商搭建的展位(含特裝和標準展位),必須使用自帶的符合國家標準的配電分線箱(含斷路器、端子排等),通過展館提供的轉接頭,轉換后插入地井使用,獨立申請的設備用電除外;
3.特裝承建單位及參展商自備分線箱的前端進線接駁操作,僅限于接駁至展館地井頭端。非執委會與主場運營單位授權人員,不得私自打開、破壞展覽中心配電間進行停、送電操作;如發現有破壞和打開展館配電間進行接駁、停、送電,或與執委會與主場運營單位人員私下交易,經核查屬實的,將對違規單位及違規人員進行處理;
4.參展商及特裝承建單位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參考《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 50303-2015)》)的電氣材料,如電纜線、開關和燈具等;電力設備、設施的安裝必須符合國家電氣相關安裝標準中的技術規范要求。如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材料(電纜線、開關及配電箱)或施工安裝工藝未達到國家標準要求,執委會與主場運營單位有權停止該展位施工,并責令整改;
5.參展展位內所有開關接口和線路接頭處必須使用接線端子、插接頭連接牢固,所有開關不得裸露安裝,必須安裝在符合國家標準的阻燃配電箱內,電箱必須加蓋,且鎖扣齊全;
6.不得超負荷使用電纜線及開關;參展商使用的所有開關及電纜的負荷承載,應控制在標稱設計容量的80%以內。如參展商電纜線、開關有老化現象或因超負荷出現發熱現象的,執委會與主場運營單位有權斷電并責令整改;
7.除了執委會與主場運營單位授權人員,其他人不得移動、打開或破壞展館內已固定的電力和照明設備和設施;一經發現,將依據《違規施工處罰標準》有關條款進行處理。
五、安全用電管理規定
參照安全管理規定之“電氣安全”的相關規定執行。
六、壓縮氣體使用管理規定
鑒于部分參展商及特裝承建單位自行攜帶壓縮氣體、壓縮機、儲氣罐進場作業,出于環境與安全考慮,參展商自帶的壓縮空氣設備應安放在館外或由執委會工作人員指定安放位置,參展商應該確保自帶的設備符合國家和行業安全標準,并對設備的使用、保管等安全負責。壓縮氣體管道原則上不允許跨通道敷設,特殊情況跨過通道時,必須加蓋防護板,自帶壓縮機進場需提供如下證明文件方可進場:
1.壓縮氣體須為惰性氣體,并有相關安全技術文件(在有效期內);
2.壓縮機生產廠家的資質文件(在有效期內)、產品合格證書(在有效期內生產);
3.儲氣罐生產廠家的資質文件(在有效期內)、產品合格證書(在有效期內生產);
4.安全閥的安全檢定,必須由使用地行業主管部門提供安全閥的安全檢定,且鉛封不得損壞,使用時間在檢定的有效期內;
5.凡操作自帶壓縮氣體或壓縮機的人員必須持有國家質監部門頒發且在有效期內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許可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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